老包上山奔小康
2023/2/8 来源:不详中科医院曝光资质 http://www.txbyjgh.com/axhd/m/1350.html
福建集体山林管理体制改革述评
魏章官
“老包”(家庭承包)早已下田下海了。可是,过去长期以来,福建省集体林木、林地所有权和经营权一直没能从“两权合一,统一经营”的传统经营模式中解脱出来,仍然“统得过严,管得过死”,以致产权主体的林农缺乏林木经营自主权、处置权和收益权,出现了“谁造不能谁有,谁砍不能谁卖,谁卖不能谁得”的怪现象。
比起经济各行业的改革,林业,可以说是计划经济体制改革的 一个堡垒。怎么突破这个“堡垒”呢?
在永安市永浆村,群众听说集体林可分户承包,奔走相告,开会那天,会场座无虚席,村民普遍带足押金,争相投标;清流县东华乡陈志峰牵头筹资万元,承包1.2万亩山林,创办了私营林场。
尤溪县梅仙村余龙飞一人投入35万元,租赁山地多亩,营造绿竹;建阳市条岭村户林农都参与公益生态林管护承包,天天都有人巡山护林,谁也不敢上山偷砍树……
这是记者近日到几个林区采访时的所见所闻。林农说:“我们早盼望集体林能像田地那样承包到户,现在实现了,我们都很积极去干。”
据悉,今年8月中旬省林业厅在武平县召开集体林木、林地产权制度改革研讨会,总结交流了几个重点林区改革经验做法之后,有力推动了“老包”上山。
一,集体营林弊端多
过去“老包”没上山,集体营林存在许多弊端。
先看个例子:古田县 田镇有个村几十户农民过去在边远的鼎窟荒山合股营造松木多亩,今年初这些户要求把松木发包给本村几户采伐卖钱,可村里有的干部硬说这是“集体林”,不能由个人砍了卖。干群争执起来,群众苦于没有林权证。
群众公认是他们造的林,村干部要多收比规定多几倍的山价款,有个干部还要求让他的一个亲戚(没参加造这片林)入一份“干股”,才给盖公章办采伐手续上报,群众不答应,至今上报不了。
像这样的事例绝非仅有。一些地方的个体林木、林地界限不清,村集体有意无意地把个体林与集体林并在一起发包给个人砍伐,而且这里面不乏权力包、人情包和低标包,村主干坐收“红包”。
林农至今还成不了集体林木、林地经营及其收益分配的主体,几乎到处都有。不少地方的集体林成了“干部林”,林业收益由村干部暗箱“操作”,有补不完的干部补贴,吃不完的“接待”聚餐,干不完的公益事业……而群众对“绿色金库”,见“绿”难见“金”。即使是个人拓荒造林,也没采伐权,体现不了“谁造谁有”。
还由于不少地方存在“重取轻予”问题,“一税轻,二费重,集资摊派无底洞”,“木头钱成了水里盐,七除八扣没剩几个钱。”林农收益差不多只赚了点工钱。群众望山兴叹:“谁造不能谁有,谁有不能谁砍,谁砍不能谁卖(近年林农才有销售权),谁卖不能谁得,这是什么规矩?”
改革开放到了今天,包括福建在内的南方集体林区的林权、山权还没从传统经营模式中解脱出来,主要反映在集体林木、林地所有权和经营权“两权合一,统一经营”的“一统二管”上,过分强调林业国有和集体所有制,统得过严,管得过死,产权主体的林农缺乏林木经营自主权、处置权和收益权,林业资源难以盘活。有关林业的法规 策也相对滞后。有关专家学者把林业“一统二管”称之为计划经济体制的 一个堡垒。
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,老“包”就已步入千家万户,耘田耕海,怎么迟迟难以上山?广大林农迫切希望把农田家庭承包延伸到山地,实行集体林木、林地分户经营,确立自己营林的主体地位,真正做到“山有主,主有权,权有责,责有利”。
二,耕者要有其山
历史和现实都表明,产权问题极大地影响到农民造林积极性和林业的发展。解放初期,福建省依靠农民个体和互助组造林,大获成功。
后来,办高级社摘公社化,实行“一大二公”,将土改分户的山林和个体营造的林果折价或折股收归集体,农民除了在房前屋后和自留山种树栽果外,自愿到集体林地造林,几乎绝迹。由集体组织的造林,像搞“运动”一样,农民基本是尽义务,所谓报酬只记工分,纳入种粮收益中分配,反使工分值降低。见效慢的林业到了 十年后收益之时,普遍没有也难于按当年造林工分按劳计酬。因此,严重挫伤了农民造林积极性,他们非但不主动造林,反而偷砍滥伐林木,以致“文革”以来直到改革开放前夕,出现了“年年造林不见林,年年旧地再造林”的怪现象。
到了改革开放以来,福建才开始出现林业家庭自营和承包荒山造林种果,农民造林积极性有所提高。特别是后来行 推力、补以财力、各方合力,才加快消灭宜林荒山步伐。目前,福建林业用地.83万公顷,占总面积的74.22%,有林地面积.37万公顷。尽管20
世纪七八十年代,福建林业实行“三定”工作,但95%以上的山林确定为集体和国家二级所有,林农只分到一点“自留山”。有些地方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,还把集体林拨交给国营伐木场经营,到后来采伐时只付给村集体一定比例的林价款,农民根本得不到实惠。
这样,就造成大面积松杉林名曰集体经营管理,实际上无人抚育管护的局面。特别是中幼林过密,间伐 策不够优惠并不落实,雇 代,其材卖钱顶不了工钱而普遍得不到间伐,一般只是山脚周边看得见的林木阔伐一圈,以致不少地方林木难成材,“满目青山无大树”。
有的地方连 策允许的竹林分户经营都不准干。前几年,闽东有的村农民偷偷认竹为己,暗中分户经营。建瓯市过去就因林农要求竹山分户、干部顶牛而闹起“竹山风波”。对集体大片松杉用材林,前些日子不少地方更不敢公开说分道包。
由于经营主体与收益脱钩,集体林“大锅饭”群众吃不到或吃得甚少,就出现了三个难题:一是造林难。群众造林被动应付,投工投资少,造林质量下降。二是护林难。群众认为集体林“不砍白不砍,砍了也白砍”,“要致富,上山去砍树”,而有责任心的干部则是“抓人堵路又扛树”,造成矛盾,怨声迭起。三是灭火难。集体林火烧山,事不关己,任其烧掉。事实证明,不改革林业经营体制、运行机制和分配制度,就造成我省林业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性障碍。但是,对于这项改革,一些地方的干部不理解不得力,甚至反对。这是为什么?
一个重要原因,是某些干部觉得集体林这锅现成的“大锅饭”,不能让村民你一瓢我一瓢舀光,使他们损失权利。当然,他们也当心集体林分户经营后,会被砍光卖光。
在采访中,林农说:“集体林如果能像果树那样明晰产权,我们就会像对待自家果树那样经营侍弄林木。”在秋末雨后如阳春的日子里,记者看到,凡是林木、林地有其主的地方,群众造林、育林和护林的热情空前高涨。
摄于永春县三,确立营林主体
林木的生产,在许多人的眼里就是到山上把树种下,就可以等着收益了,殊不知也要有相应的投人和认真的管护,才有回报。但必须确立农民的营林主体地位,农民才有真正回报的兑现。
目前,福建不少地方的山林名为集体,实无主体,长期形成“山(林)无主,主无权,权无责,责无利”的局面。农民形象地比喻说:“林区没有林农,靠山无法吃山。”既然农民群众是集体林造林的主体,也应该是林木管护、木材经营和林业收益分配的主体。
我国早在年就提出林木“谁种谁有谁得利”,改革开放后又反复强调并完善这项 策,但没有很好地抓落实。比如,农民利用自留山和承包荒山造林,由于林区普遍没有办证机构,造林者普遍拿不到林权证和经营许可证,有的虽然订了承包合同,但不完善。当个体林、承包林与集体(村和乡镇)发生产权争执时,集体可拿出林业“三定”时 府发的山林权证。法院判决时是以山林权证为依据的,往往把有争议的个体林和承包林判给集体,农民个体就得败诉。
福建森林覆盖率居全国首位,但森林资源并不多。由于年大炼钢铁和十年“文革”浩劫等历史原因,森林遭到严重破坏,加上改革开放以来集体新造松杉“两棵树”成过熟林少,中幼林多,以致全省森林覆盖率尽管高达60.5%,但森林资源每公顷林地木材蓄积量仅60立方米,比全国平均数96立方米低,与世界 的立方米相差悬殊。可伐林面临“青 不接”的断档境地。
在这种情况下,改革林业集体经营体制,提高农民营林积极性,显得更重要更紧迫。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是村级统一管理的用材林和竹林等,改革的核心是林木、林地产权问题,使之所有权和经营权“两权分离”,建立以家庭承包为主的林业生产责任制,并实行产权多元化,引入私营灵活机制,发展个体林和私营林场。同时,通过活立木和林地转让、租赁、拍卖、抵押、股份等形式,确立农民为营林主体,实现林业商品化市场化经营。
四,改革从何着手
集体林经营体制改革势在必行。这是因为过去长期以来福建省占95%以上的山林为集体和国家所有,所有权和经营权“两权合一,统一经营”,统得过严,管得过死,成了林业可持续发展和建设林业强省的体制性障碍。
前段广东省已率先进行了集体林分户经营的改革,但福建这项改革从何着手呢?由于目前这项改革还有难度,就需要我们拿出相应的对策。业内人士认为,思想观念的更新极其重要,应该以邓小平同志“三个有利于”为标准,消除“左”的影响,不要怕“资本主义的东西多了”。各级 府和有关部门在这项改革中主要是 策引路,试点开路,提供服务。特别是乡村干部不要怕集体林分户承包会失权失利,也不要担心会被乱砍乱伐。当年田地大包干,有些人不是当心粮食征购难和私下买卖田地乱建房,更当心搞“资本主义”吗?结果,事实证明这些担心是多余的。问题的关键不在于管理体制的改革,而在于改革后的新体制如何完善的抓好落实,以发挥新体制的新优势。
根据改革开放以来的一系列 策和我省实际工作经验,应允许集体商品林和林地承包到户,子女有继承权,中途可转让,转让时应通过评估公司评估作价。承包期满后,应允许山上的活立木由承包方会同发包方、林 部门作价回收、转让销售或在国家财 充足的情况下收买为生态保护林;村集体可在农户木材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林价款(山租),或允许有条件的行 村预留一定比例的林地由村集体经营,以解决村集体收入问题;分户承包的林木、林地要确定合理的承包、转让或租赁期限,这个期限以林木轮伐期为准,松杉不低于30年;对禁伐的生态公益林,在 府财力允许的前堤下,可否考虑实行逐年赎买 策,并落实管护责任制;放活商品林经营,在确保森林长大于消以及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不搁荒的前提下,允许林农自主生产经营,谁造(谁承包)谁砍谁卖谁得;对于林业税费,可由承包者以林地面积和承包年限为依据,一次性或分年缴纳;切实降低林业税费,减少中间流失,转变我省原木价格比从国外省外购入的原木到岸价还高的怪现象,以便与WTO接轨,参与国际市场竞争。
总之,在林业体制改革中,必须围绕“明晰所有权,放活经营权,确保收益权,落实处置权”来进行。通过改革,要有利于森林资源的培育、保护和发展;要有利于国家增税、集体增财、农民增收;要有利于提高我省林业生产力。
从田地往山地的跨越,是温饱往小康的跨越。在八闽“八山—水一分田”中,我们已让“老包”抓了“一分田”,岂能忽视“八山”?潜力在山,致富在山,应该做到耕者有其山,靠山能吃山。
事实已经证明,老“包”下田,农民得温饱;事实也将证明,老“包”上山,林农奔小康。
(年11月11日福建日报,年10月3日选发,上文有删节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