假章真债私刻印章的董事长被判刑,债务

2023/5/9 来源:不详

有些公司认为,公司高管或员工要是自己私刻假公章,只要能证明是假章,公司就可以不承担责任——“谁私刻假公章、谁承担法律责任”!

然而,真实的结局却是:私刻假公章的公司高管或员工坐牢了,经济责任却由公司承担。本文较长,建议您读到最后!

事情经过

1、翁炎金为万翔地产董事长,不是法人。翁炎金因投资需要从年8月开始向游斌琼共计万元,出具4张《借条》,华鑫地产、万翔地产作为担保人在、《借条》上盖章表示担保。相关款项已按照借条约定,实际支付给翁炎金。

2、后,游斌琼、翁炎金就上述借款事宜又签订《协议书》一份,协议约定翁炎金向游斌琼借款万元,月利率按3%计算。翁炎金承诺,如不能按期还款,“乙方(翁炎金)同意甲方(游斌琼)选择其开发的房地产中的店面折抵借款本息,店面转让的价格予以优惠,按相邻店面成交价的90%计算”。华鑫地产、万翔地产亦作为担保人在《协议书》上盖章进行担保。《协议书》签订后,翁炎金未及时按约还款付息,也未将店面提供给游斌琼抵作借款本息。

3、游斌琼向法院起诉,要求翁炎金还本付息,华鑫地产、万翔地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,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游斌琼的诉请。万翔地产不服,上诉至福建中院,福建中院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4、万翔地产仍不服,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。再审期间,万翔地产提交了武平县法院刑事判决和司法鉴定结果,都确认《借条》、《协议书》上加盖的是假章,但最高法院仍裁定驳回了万翔地产的再审申请。

败诉原因

翁炎金虽然不是万翔地产的法定代表人,但他是该公司的董事长,最高法院据此认为已构成表见代理。虽然有翁炎金伪造印章在借条、协议书上使用构成伪造印章罪的判决书,但结合翁炎金在万翔公司所任特殊职务以及股东身份等权利外观,已经足以让交易相对人游斌琼产生合理信赖,让其负有对公章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的义务,对于相对人要求过于严苛,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。综上,法院认为翁炎金的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,万翔公司应对翁炎金的涉案债务承担担保责任。

相关法条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五十条关于“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、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,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,该代表行为有效”

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﹤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﹥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十一条“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、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,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,该代表行为有效”的规定,翁炎金作为万翔公司董事长对外提供担保应认定有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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